放棄繼承採用的方式是什麼?
一、放棄繼承採用的方式是什麼?
1、放棄繼承採用的方式為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放棄繼承權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願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二、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怎麼處理遺產?
1、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
2、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公民在死亡之後,可以在確定自己的財產範圍之後,訂立有效的遺囑。因遺囑、或者是法定繼承而獲得了特定遺產繼承資格的公民,若是因為限期麻煩等的原因,不願意繼承遺產的,可以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處理權,就作出書面的放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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