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有什麼後果?
一、起訴離婚不如實申報財產的有什麼後果?
起訴離婚不如實申報財產的後果如果屬於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離婚後,一方以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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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説的,起訴離婚時對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就需要如實的告知,不能存在任何隱藏,轉移的情形存在,如果發生不如實的申報,那麼另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少分或者是不分財產,而且這一請求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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