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離婚如何應訴會有什麼後果?
一、被起訴離婚如何應訴會有什麼後果?
離婚被起訴後,被告人要積極應訴,事關自己切身利益,不可以無故不到庭。離婚答辯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被告對原告的起訴訴訟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訴訟行為。離婚被告答辯狀應如期遞交。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應根據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針對原告離婚起訴狀的內容進行書寫。如雙方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原告已在離婚起訴狀上寫清無誤,被告在離婚答辯狀中可以從簡書寫。
離婚被告寫答辯狀時,敍述事實和理由是答辯狀中的重要部分。被告在答辯狀中應對原告在起訴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對原告無理之處,被告可以進行反駁,並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以及具體要求和有關法律依據。離婚被告答辯狀的最後由被告簽名蓋章,寫明年月日。
法院會對被告人的答辯狀進行審查,並結合法院調查結果出具判決書,符合感情破裂標準,法院會做出離婚判決。
二、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判離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在離婚案件中作為被告人,要親自出庭參加法院庭審,採取積極態度應訴,陳述原告提到夫妻感情破裂事實不符,要求分割財產辦法不合理,答辯要結合事實和法律依據。經過雙方答辯後,法院根據調查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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