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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存在

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存在

單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否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書是重要的書證。

既然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一種證據,起證明作用,當雙方對責任或者賠償方法存在問題時,是應該出具責任認定書的。只有雙方對責任沒有異議時或者調解時才可以不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認定書製作時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此類問題的處理會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有關的當事人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進行有效的處理,只要自己的情況滿足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進行處理,但是生活中只要發生此類問題,最好能的辦法就是尋求有關的人員的解決,儘量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