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協議離婚的附加條件嗎?
一、允許協議離婚的附加條件嗎?
不能。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的發生確定的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穩定、不確定的狀態。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因此,離婚這種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比如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後一方不得再婚或者不得與特定第三人結婚等。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條件,作為同意離婚的附加條款或者前提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應指明該協議離婚行為的違法性,告知當事人取消所附加的條件,否則,應當認定雙方未達成離婚協議,不予受理其離婚請求。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二、夫妻雙方自願簽了離婚協議之後是不是就有法律效力了
得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後,登記離婚了有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離婚協議書並不在其中。因此,離婚協議書並不當然的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需要通過申請法院執行,法院認可該離婚協議書的,才具備強制執行力。
協議離婚的附加條件是違法的,是法律不允許的,如果離婚協議雙方有附加條件,不能進行離婚手續的辦理,得到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後,登記離婚了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並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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