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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監護人賠償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監護人賠償是什麼?

一、監護人賠償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而代之的是《民法典》。如未成年人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父母對子女的監護內容有哪些

(一)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對於精神病人,亦同。

2、交還請求權。當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獨 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 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二)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綜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負有不可推卸的撫養、教育的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撫育應當是從精神上、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盡養育和照顧之責,這種養育和照顧是子女賴以生存、成長的基本保障,缺少了這種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長的。

目前我們國家關於監護制度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治理的監護制度,主要是包括人身方面的監護權,還有財產方面的監護權,如果説被監護是存在着一些違法行為,導致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一定的傷害,這個時候監護人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比如説有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