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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歸誰沒領證?

結婚一年離婚彩禮歸誰沒領證?

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協商確定,結婚一年但是沒有領結婚證的這種情況是可以要求對方退回彩禮的,因為相關司法解釋當中規定的,不辦理結婚登記的這種情況,男方如果要回彩禮的話法院是會支持的。如果女方拒絕退回彩禮,男方可以選擇起訴,但不領結婚證的不需要通過起訴離婚

(一)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形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因為各地的風俗不同,所以給付彩禮後產出的結果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地區彩禮是給付女方父母的;有些地區彩禮雖然給付女方父母,但在結婚後女方會將彩禮帶回與男方。給付彩禮的時間對彩禮的性質也會有影響,有婚前給的,也有婚後給的,所以對彩禮的性質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我國的彩禮糾紛的案件處理中,此時是否返還彩禮,是要根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具體情況確定的,並且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是對於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的,人民法院在處理的時候,要嚴格的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