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婚姻登記成立要件包括什麼
我國提倡戀愛自由、婚姻自由,但是並不是説兩個人在一起了就能夠成立法律上所認可的婚姻關係的,婚姻登記成立的要件可具體分為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實質要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二、形式要件
必須男女雙方親自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不得由他人代辦,曾有雙胞胎兄弟代為辦理,這都是不被允許的。即使矇騙了婚姻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而領取到了結婚證,但也會因為缺乏生效要求,導致婚姻關係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由此看來,婚姻登記成立的要件需要從多方面綜合來看,婚姻自由雖然是我國的婚姻制度之一,但是這個自由也並不是完全的自由,出自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還是需要對婚姻關係成立作出一定的限制的,這樣才能構建更為穩固和康健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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