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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再婚登記要些什麼證件

登記結婚所需證件問題

新婚姻法再婚登記要些什麼證件

登記地點:男女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攜帶證明:

1、户口簿(或者集體户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婚姻狀況證明

4、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