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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的請求時間法律時效是多久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我國婚姻雙方在進行婚姻關係的認定時,一方是受脅迫進行的。一旦這類人進行舉報和上訴,這類婚姻屬於可撤銷婚姻關係。那撤銷婚姻的請求時間法律時效是多久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撤銷婚姻的請求時間法律時效是多久

一、可撤銷婚姻申請時效

因脅迫而結婚的,受脅迫方雖然具有撤銷該婚姻效力的請求權,但是這一請求權的行使是受時間限制的。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規定表明,受脅迫方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使行撤銷其婚姻效力的請求權。因為,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往往是受脅迫方違背了自己的意願而締結的婚姻,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自願接受了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那麼法律就會讓這個婚姻關係繼續有效。如果結婚後受脅迫方不願維持已經成立的婚姻關係,就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其婚姻效力,使已經締結的婚姻關係失效。然而,如果受脅迫方長期不行使這個權利,不主張撤銷婚姻的效力,不利於保護婚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關於期限從何時起算

第一、自受脅迫方結婚登記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應當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第二、自受脅迫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脅迫方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決定是否申請有關部門撤銷其婚姻的效力。

這種情況主要考慮到在脅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脅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綁架、拐賣的婦女被迫與他人締結婚姻關係,這些婦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關部門未解救前,是無法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脅迫方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時間必須待其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這類時效一般從受脅迫一方恢復自由或具有相應的上訴時間,一年內婚姻當事人可以進行這類撤銷事件的相應辦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自己的法律訴訟請求,進行相應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