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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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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有什麼規定?

在這個婚姻自由的年代,都提倡自由戀愛、自由結婚,但也有一些情況例外,比如説脅迫結婚,這也是個法治時代,自然也有相應的法律保護着每個人,如果是受脅迫結婚的,可以申請撤銷婚姻。那麼,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具體規定是怎樣的呢?

1、脅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注意:

①只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②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係,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2、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3、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4、撤銷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由此可見,若是脅迫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具體如上,在登記日起一年之內,可以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和能夠證明是受到脅迫而結婚的證明材料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從此這個婚姻便無效,這是法律給予公民的保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