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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丈夫的欠條

結婚前丈夫的欠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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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丈夫製造假借條轉移財產

殷女士實在不解,於是撥通了晨報法援熱線。本週法援特地就該問題進行重點解讀。瞞着妻子丈夫製造了一堆假借條從去年開始,丈夫就一直在鬧着和殷女士離婚。考慮到孩子和家庭的完整,殷女士一直沒同意。“後來他乾脆不回家了。”殷女士説,就在前段時間,丈夫一紙訴狀告上了下關區法院,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與其離婚。殷女士萬萬沒想到的是,丈夫對離婚早有準備,竟然拿出了一堆借條,債主大部分都是丈夫的父母和親戚。殷女士稱,對於這些債務,她根本就不知情,丈夫明顯是在製造假借條轉移財產。法援解讀:司法實務中,離婚時一方給自己親屬出具的欠條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相關債務一般不予認可。婚姻期間繼承房產是否變成共同財產史先生是家中的獨子。據史先生介紹,就在他結婚之後沒多久,父親因病去世了。“父親去世之前特地留下了遺囑,將其中的一套房產和財產都給了我。”史先生説,現在他和妻子的感情不是很好,甚至有可能要離婚。現在妻子提出的唯一要求是,離婚可以,所有財產,包括其繼承的父親的遺產都要一起分割。史先生對此不予認可,他認為父親的遺產是給自己的,與妻子無關。在和妻子協商無果下,史先生找到了晨報法援求助。法援解讀:如果史先生的父親在遺囑中,明確表示所有遺產只贈與給史先生個人的話,這些財產則屬於史先生的個人財產,與其妻子無關。讀報學法: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