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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婚前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婚前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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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婚前財產如何分割

雖然説婚前的財產,離婚後對方是不可以主動要求分割的。但是婚前財產離婚時是可以給對方的。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