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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 共同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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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和共同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婚前的財產是房子,存款或股票,證券等會發生增值的財產,那麼婚後這些財產的所有權仍屬於個人所有。但發生增值的部分就屬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