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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四個月離婚彩禮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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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四個月離婚彩禮退嗎?

一、女方懷孕四個月離婚彩禮退嗎?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因此也不需要退還彩禮。結婚後離婚的話,可以分割共同財產。而彩禮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返還:

法律上中列舉了三種應當返還的情況: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需要説明的是,彩禮是指按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予的財物,而男女雙方在交往時為表示愛意而自願贈送的禮物,不是彩禮,而是一種普通的贈與,按照法律規定,只要這種贈與已經履行完畢,就不能要求返還。

二、離婚後不予退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女方起訴離婚彩禮退嗎?

女方起訴離婚,彩禮一般情況下不用退還。但如果男方主張返還的話,在符合法律規定退還情形的情況下,女方可以返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女方懷孕四個月離婚,不需要退還彩禮,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共同在一起生活的,離婚之時,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期間超過兩年以上,並且在同居時有子女的,分手之後不需要返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