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贈與需要證明嗎?
一、婚前贈與需要證明嗎
一般而言,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餘的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在婚前房產贈與糾紛案件中,往往也會出現協議經過公證的現象。但並非公證後的婚前房產贈與協議都生效。因為,婚前房產的贈與通常是附有某些條件的。比如,為了雙方能結婚一起生活,等等。如果出現男女一方在婚前贈與了房產給另一方,並辦理了公證,而後來由於種種原因雙方未能登記結婚,那麼,只要有證據能證明該公證的協議附有登記結婚等條件,則婚前的房產贈與協議可以認定為沒有生效而無法實際履行;一方不得起訴要求對方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並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户手續。
二、婚前贈與離婚後可以要回嗎
據我國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贈與只要滿足贈與的條件,應歸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無需進行分割。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也就是説只要是一方願意給,一方願意要,則贈與合同生效。
以結婚為目的的,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給付彩禮的行為可以視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行為,而不是一般的無償贈與。如雙方締結婚姻,贈與行為發生法律效力,彩禮屬受贈人所有。如果結婚不成,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彩禮應該返還給贈與人。如果結婚之前的確從彩禮中有合理的支出,也應該酌情返還。
一方或雙方自願贈送小禮品、衣物等,屬於日常往來,一般按無條件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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