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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間不長彩禮應適當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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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間不長彩禮應適當返還嗎?

一、結婚時間不長彩禮應適當返還嗎?

結婚時間不長彩禮是否需要適當返還,以下三種情況,就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第一種,沒有登記結婚的;

第二種,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沒有共同生活的;

第三種,結婚後,因為支付彩禮導致給付一方生活困難的。

這裏説的情況是很短時間餒離婚,雖然沒有明確到底很短到什麼程度,是幾天還是幾個月,但從實踐上看,結婚兩三個月就提出離婚的話,可能理解為很很短了,而且可想而知,雙方在提出離婚前早已發生了很嚴重的矛盾,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不會很大,因此,這就基本具備了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當然,如果女方將一部分彩禮用於雙方的婚禮或者生活開支的,比如一起去旅遊消費了,這部分共同開支,就不能要求退還了。

二、有哪些東西可以不予返還

八種情況下一般不予退還:

1、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2、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3、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4、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粧的,一般不予返還;

5、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一般可不予返還;

6、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7、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8、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一般可不予返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夫妻雙方結婚之後就離婚了,那麼這個彩禮是否需要退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來作出判斷的,比如説結婚之後雙方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這個時候可以要求退還財,因為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屬於法定彩禮退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