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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一個月沒有共同生活的離婚要退還彩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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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一個月沒有共同生活的離婚要退還彩禮嗎

一、登記一個月沒有共同生活的離婚要退還彩禮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規定來看,如果男女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雙方離婚後男方主張女方退還結婚彩禮,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因此,這種情況下夫妻離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離婚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嗎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離婚後一方送給另一方的結婚彩禮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關於結婚彩禮,首先需要明確,這不是屬於結婚登記的必經流程。因為,現實中男女結婚是否給付彩禮,很多時候都是由雙方協商之後確定的,法律不予干涉。但是在退還彩禮上面,有三種法定情況下,明確了女方需要退還男方彩禮,不過就算退還彩禮很多時候也無法説全部退還,要根據實際情況做減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