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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裏有男方可以要回彩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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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裏有男方可以要回彩禮的規定

一、新民法典裏有男方可以要回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規定這三種情況下可以要回彩禮:

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②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③婚前給付後導致生活困難。

男方支付彩禮往往是以結婚為目作為前提,支付完彩禮後女方家庭如果反悔不願意再嫁,那麼這筆彩禮肯定是要退還,如果女方拒不退還,可能涉及借婚姻之名進行斂財,情況嚴重,彩禮金額較大,可能會以詐騙罪論。

二、不能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三、陪送嫁粧的認為是贈與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婚姻登記後陪送的嫁粧,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3、對於婚後贈與,男女雙方可約定各歸所有,或共有。

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是支持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而對於嫁粧則認為是贈與的行為,兩者還是有很大的區別的。

四、返還彩禮範圍有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

1、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為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

2、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説,這些是一方自願賭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婚前男方給女方的彩禮是可以退還的,但是沒有規定彩禮的具體數目,而是一種習俗,一般來説都是個吉利的數字,但彩禮是可以進行退還的。如果雙方並沒有登記結婚,男方支付了彩禮,或者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男方有權利要求女方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