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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無需返還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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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無需返還彩禮

什麼情況下無需返還彩禮

現在結婚之前男方都會給女方一些彩禮作為誠意 ,那要是在以後離婚的時候彩禮是否要歸還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以上三種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才有權利向接受彩禮的一方所要其給付的彩禮,其他情況下要求返還彩禮的行為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何種情況下無需返還彩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這種情形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3、在婚約存續期間,因婚約當事人死亡,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從上面內容可知,首先,當事人送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如果在收取彩禮後,未與對方締結婚姻關係,那麼,這個附條件的彩禮是應當退還給送禮人的。其次,如果雙方當事人僅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送禮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收受彩禮人也應當及時退還。

要是女方能夠提供證據説明無需返還彩禮的話,那麼此時即使產生了彩禮方面的糾紛,也是可以不用返還彩禮給男方的。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返還彩禮的情形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可以説除開這些情形外,其他的情形下女方就可以拒絕返還彩禮。

標籤:返還 彩禮 無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