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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彩禮返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

彩禮2.52W

有關彩禮返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

一、有關彩禮返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

二、彩禮返還的原則

結婚彩禮返還的基本原則、不予返還的情形、減少彩禮返還額的情形以及貴重彩禮物品的返還。彩禮返還應當遵循當地習俗,符合彩禮返還標準。

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的風俗習慣中,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一旦婚約解除,便引發糾紛。這種基於婚約所發生的財產流轉關係在婚約存續期間,當然不發生返還問題;一旦婚約解除,此財產流轉就失去了其合法性基礎,接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其所接受的彩禮;如果雙方已經結婚,婚約的法律效力就一直延續到雙方的婚姻締結,一旦雙方結婚,婚約的效力就自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就不存在彩禮的返還問題。

三、彩禮返還的數額

(一)、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在我國大部分地區結婚都需要付彩禮,但是有很多男方婚前付了彩禮但因為各種原因最後兩個人沒有領結婚證,或者領了結婚證沒有一起居住生活,這種情況就有了彩禮返還的説法,現實中也是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符合條件的才可以返還彩禮。

標籤:彩禮 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