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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之後的彩禮是否返回?

彩禮2.45W

在我國離婚之後的彩禮是否返回?

一、在我國離婚之後的彩禮是否返回?

符合條件下是可以退還彩禮的。關於雙方在離婚時的彩禮退還問題,是有法律依據的。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二、如何判定彩禮是否應該返還?

(一)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

(二)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三)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四)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五)如果給付彩禮之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

(六)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准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七)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孃家,真正用於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的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收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此時是不利於這類家事案件的糾紛的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