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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離婚彩禮返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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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離婚彩禮返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一、結婚離婚彩禮返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正常情況下,結婚後又離婚是不需要返還彩禮的。但是離婚時如果男方家庭由於彩禮欠下鉅款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全部彩禮。法院在實踐中還會綜合各方面的因素考量作出裁判,如參考雙方家庭的經濟狀況、婚姻存續時間長短、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並不少見,如果在正式辦理結婚登記之前男方就已經給了女方彩禮,後來雙方又分手的,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需要提醒的是,即使辦了婚禮但是同居時間較短的,彩禮仍需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以本理由主張彩禮返還,需要以離婚為條件。如果雙方是因為求學、工作而兩地分居未能共同生活的,男方不能主張女方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並不是日常用語中的生活困難。以這個理由主張返還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條件,如果雙方婚姻還屬於存續狀態,男方以生活困難為理由主張女方返還彩禮的,法院不會支持。

二、因彩禮糾紛進行訴訟的主體資格如何確定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結婚後離婚彩禮返還是否具有法律依據需要分情況討論,如果雙方已領取結婚證,男方在離婚時通常是無法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但是如果存在特殊情況,如男方可以舉證在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是可以在離婚時依法請求返還彩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