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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他隱匿了大量財產該如何處理?

離婚時他隱匿了大量財產該如何處理?

一、離婚時他隱匿了大量財產該如何處理?

一是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上述行為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如婦女冼某為了調查丈夫偽造290萬元的鉅額債務,把所謂債務人提供的並有丈夫簽名的拿到公安部研究所鑑定筆跡的書寫時間,經鑑定,該借條是於1999年初離婚訴訟時寫的,與借條所寫的借款時間1996年不符,從而認定是偽證,因為冼的丈夫偽造債務巨大,被認定犯了“”。

二是隻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是離婚後,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上述行為獨佔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是人民法院對上述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如罰款、拘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動產隱匿或轉移的方式以及處理對策

1、瞞天過海,私自隱匿擁有不動產的信息

常見方式:當事人一是月薪在五千元以上的白領,較為豐裕的收入,決定了很多當事人的不動產不止一處。有些頗有心計的當事人,在面臨離婚之前,就已經私下購買了另處不動產,而另一方卻不得而知。在離婚時,購房者絕口不提另有房產的事,該房產自然也不在共同財產分割之列。

處理對策:由於購房手續和週期較長,在夫妻平時相處時,難免購房者可能會泄露一些購房方面的痕跡,因此,如果一方的行為詭祕或異常導致另一方懷疑另有房產,另一方應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證或存款往來記錄,看有沒有一段時間的大額支付,以及向房產公司匯款的記錄等等。如果一方行為不露聲色,沒有蛛絲馬跡可查,就要採用推理的方式來確定一方是否購買了房產。比如:假設一方購買了他處房產,根據另一方的瞭解,一方購房的目的在於何處?如果有可能會給情人居住,就可以設法調查情人住處,查到門牌號後,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該套房屋的產權情況。如果可能會給親屬使用,就可以先確定排查範圍,然後再一個個排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私自購房後,空關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調查全部落空,還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與房地產中介公司往來,也就是説,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處理成本:一般情況下,靠另一方當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難完成以上調查事宜,因此,聘請有專業經驗的律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就顯得尤為重要。當然,會另有一筆不菲的支出,但不動產最少也價值幾十萬元,相對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風險和獲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將產權交易過户到他人名下

常見方式:如果不動產產權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種隱匿財產的行為,在上海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須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產交易中心才給辦理過户手續。但對於產權證上只有一方一人名子,卻不能排除一方將房產擅自過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轉移現金的可能。

採用這種方式隱匿轉移財產,並不是一種很高明的處理方式。因為對於交易過程及交易對象,整個線索流程在房地產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採用的目的,在於套取現金後,找消耗的理由進行脱身,不能不説,這是一種雖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轉移方式。

處理對策:一般來説,另一方在離婚時,會發現一方擅自過户的事實。因此,應該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交易的時間以及交易的對象。確定交易時間,是為了收集證據和停息抗辯一方可能提出賣房款已消耗殆盡的事由。確定交易對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惡意,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交易的產權為共同財產的事實。

3、金蟬脱殼,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

常見方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他人的名義購買房產,但卻是實際房產的擁有者。等到離婚之後,再將該房產過户到自己名下。此種方式最為“高超”,成本也較大,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適用於夫妻感情長期不和,離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較為豐厚的情況。

處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幾點:

第一、所謂產權人有無泄露真相的可能。因為房產價值巨大,一般當事人不會將該房產以一般朋友的名義購買,而最常見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義購買。因此,如果一方並不寬裕的父母或兄妹擁有巨值的房產,就有可能存在這種情況。根據不同的人制訂不同的調查對策及方式,就有可能會有所收穫。

第二、從交易時間,摸查出資線索。根據購房付款的時間,回憶一方在此期間財務上有無重大支出或異常,有條件的,還要查詢一方銀行存摺上的資金流向,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查詢打入房地產公司購房款的銀行出處,也有可能獲得柳暗花明的收穫。

4、以逸待勞,婚前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人名下

常見方式:由於不願意失去購房機會,在還沒有領取證的情況下,雙方出資購房,但在辦理購房手續時,“精明”的一方,以“貸款不便”、“沒有領結婚證就不能共有房屋”等為藉口,將房產辦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臨離婚時,卻矢口否認共同出資的事實,任憑另一方痛心和淚流,笑將全部房產權利收納,甚至藉助於法院之手,達到上述目的。

處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詢出資匯款銀行記錄,或信用卡刷卡記錄,以證明有出資事實;第二,婚前購房出資切記,要將自己名子寫入產證,或與另一方達成出資協議。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離婚時如果發現對方隱藏財產那麼完全是可以通過法律來進行保護自己,但是前提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且還必須要有大量的證據來證明,所以,在處理不了的情況下是可以法律的武器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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