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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約定公證協議書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離婚財產約定公證協議書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一、離婚財產約定公證協議書應該包含什麼內容?

夫妻財產公證應載明的內容包括當事人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現有財產及債務名稱、數量、種類、價值、狀況等;現有財產及債務歸屬(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債務的歸屬);另有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清償等。

二、 夫妻財產約定做公證的注意事項

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無效。如果夫妻雙方是為了逃避本應承擔的債務、撫養和贍養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做出約定,約定無效,即使這個約定經過公證也不行。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是必須辦理公證,但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進行公證,不僅可以更明確地劃分夫妻財產和債務,還可以對外產生較強的法律效力。

三、如何認定夫妻一方的過錯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過錯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因此,像平時大家所説的,通姦、嫖娼等等行為,都不算過錯行為,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不會照顧受害方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近年來,不少再婚夫妻在結婚前都會對財產進行公證,着主要是由於在我國司法案件中,由於離婚時財產分割存在分歧導致離婚訴訟時間過長,浪費了對方很多時間,到最後可能一方的權益依舊不能得到保障所導致的,公證可以使得夫妻財產明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