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離婚財產土地可以分嗎
土地自古以來是農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農民家庭的財產中的重要的禮物。在國民素質逐漸提高的今日,在家庭面臨破碎的時候,夫妻雙方都更加註意維護自己的利益和權利。那在農村離婚財產土地可以分嗎?相信這是會困擾許多人的問題,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承包主體以家庭為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家庭內部成員來説,是他們的一項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我國《婚姻法》規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因此,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但是,基於我國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質和方式,在離婚時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在離婚進行分割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首先,如果婚後一方的户口遷入新居住地,其在原居住地已經承包而新居住地沒有分配其承包土地,原承保的土地不會收回,同時也不享有另一方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間,對居住地承包的土地共同經營、管理,所獲得收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處理時,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以及其他收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其次,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村集體作為發包方,家庭作為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應當根據土地承包的情況,予以分割。
(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在離婚時,應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確認為夫妻共同享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此,以該種方式取得的承包土地以及收益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離婚案件中對其進行分割時,需要充分考慮各家庭成員對該土地享有經營性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雖以夫或妻一方名義簽訂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夫妻共同參與生產經營”,這説明當事人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必須收集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此時就可以委託律師協助收集證據,以免因自己的疏忽損害了應得的利益
從上面的情況看來,在農村離婚財產土地可以分嗎的問題中,首先知道了土地是可以分的,在分土地的時候還應當要注意夫妻雙方婚前對於土地作為財產的處理方式,且應當留下相應的證明,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詳細的情況還可以去諮詢有關方面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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