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自建房離婚可以算為財產嗎?
一、農村自建房離婚可以算為財產嗎?
1、如果是父母、小夫妻共同出資的自建房,房產屬父母、小夫妻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所有。小夫妻離婚時,只能分割屬於小夫妻的那部分財產:一人一半。例如:父母出資20萬,小夫妻出資10萬,則離婚時,小夫妻只能每人分5萬;
2 如果是父母單獨出資的自建房,房產屬父母,離婚時不能分割財產;
3 如果是小夫妻單獨出資的自建房,房產屬小夫妻,離婚時一人一半;
4 得到房子的一方給付對方應分得房產的折價款。
農村村民結婚後,應及時辦理户口遷移手續,只有户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後,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於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户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二、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一方婚前建造,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於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後共同財產償還的,那麼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
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後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准。
3.對於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准用地的,由於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
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後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此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雙方家庭的出資可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在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
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4.對於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後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
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户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於整個家庭即一户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於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後對屬於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
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綜上,農村户口的離婚程序與正常的離婚程序是一致的,在離婚財產分割的具體事項上雙方應當進行私下協商好,以免給雙方帶來不可磨滅的傷害。其中屬於小夫妻單獨出資的自建房,房產屬小夫妻,離婚時一人一半; 得到房子的一方給付對方應分得房產的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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