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離婚財產欠款分擔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欠款分擔的原則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欠款分擔的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欠款分擔的原則是:夫妻共同欠款由雙方公平平等承擔,一方欠款,另一方有權不承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債務,沒有用於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用於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上,夫妻離婚應共同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

二、 離婚債務中的哪些不需要共同承擔呢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以下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2)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3)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4)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母的除外。

離婚財產欠款的分擔與共同財產分隔的分配原則是一樣的,都是要堅持共同財產一起分割的原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離婚債務的分隔應當首先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認定,一般可以列出債務清單,對一分的債務進行舉證,無法舉證的一般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