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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四類財產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離婚後四類財產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離婚後四類財產不再平分的有哪些

1、夫妻結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夫妻在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統稱為婚前財產,比如大家最關心的房子,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的,並且户主也是男方的話,就屬於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益進行分割房產,也就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

2、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準備的各種財產比如妻子為結婚準備了嫁粧等,就屬於婚前財產,男人為了結婚準備的傢俱,汽車,鑽戒,項鍊等,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的。

3、結婚前或結婚後接受的贈予,並且贈予人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比如:別人贈予妻子的首飾等,男方就無權享用,在離婚之時,也只能跟隨受贈方。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於,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

4、彩禮問題是比較棘手,因為法律沒有提出結婚要送彩禮,但是以下情況彩禮要歸還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離婚時法律就支持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麼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工資、獎金。

(2)夫妻共同財產:生產、經營的收益。例如夫妻一方是某公司股東,那麼他的分紅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權的收益,如果夫妻某一方擁有知識產權,那麼轉讓或者授權使用這個知識產權獲得的費用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財產。一般繼承的房產只要是婚後取得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都能如果被繼承人明確表示只有一方享有繼承權的,這個財產就屬於一方。另一方無權分割。

(5)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6)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7)夫妻共同財產: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有。離婚時可以平分。

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原則上是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的。但是如果雙方進行了協議,並且雙方都同意協議,那麼財產怎麼分割法律上是不進行過問的。但是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那麼需要進行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建議個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