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哪些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婚後個人財產。所謂婚後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後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二、怎麼證明婚前財產
1、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託他人去辦,委託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3、公證員審核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於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於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的收益,通常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兩種情形。自然增值通常指財產因通貨膨脹或價格上漲等不是因個人主觀努力而產生的價值增加。對這部分增值,離婚時沒有所有權的配偶無權要求分割。主動增值是指由於雙方對該財產付出勞務、投資、管理等智力和勞動所產生的增值,在離婚時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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