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幾年可以分共同財產
一、結婚幾年可以分共同財產
法律並無規定結婚幾年可以分財產,按照《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只有以下情形才可以分財產:
1、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包括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法定的特殊情形屬於封閉性條款,對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進行了嚴格限制,以避免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損害家庭穩定及影響夫妻共同財產保障功能的實現。
對於何為“重大疾病”,民法典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觀點,疾病是否重大,應參照醫學上的認定,借鑑保險行業中對“重大疾病”的劃定範圍,一般認為,某些需要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腫瘤、脊髓灰質炎、麻風病、結核病等,或者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屬於“重大疾病”。
對於何為“相關醫療費用”,民法典亦未作明文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傾向性觀點,“相關醫療費用”應主要指為治療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費用,不應包括營養、陪護等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我國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一般性原則,而夫妻分別財產制是特殊性的情況,需要夫妻雙方採用書面形式予以明確,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者約定的並不清楚,會根據財產的來源確定其實共同還是個人財產。
離婚分割財產時,一般是以平均分割、但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為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對於夫妻婚後財產如何約定,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約定財產製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製適用的效力。但大多數人認為,約定夫妻財產會有損夫妻感情,所以通常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此時,應當認識到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時才可以請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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