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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後夫妻雙方合二為一,財產上也是如此,從時間節點上看,出現了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那結婚後,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無論屬於與否,在中國夫妻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那如何約定婚前財產?本文將對這兩個問題做一一解答。

一、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人們的思想觀念中,一直認為個人婚前財產,在結婚後經過一定的年限可以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的財產屬於個人婚前財產:

(一)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如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和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財產。還有婚前各自購置的物品。

(二)復員、轉業的軍人帶回來的醫療費用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用,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三)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等。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四)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個人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五)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約定和雙方協議或雙方承認的口頭協議。

在1993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產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在婚後的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根據我國立法原則,當舊法與新法發生衝突時,舊法的相關規定自然失效,以新法為基準。所以説個人婚前財產,不以婚姻關係而改變,個人婚前財產婚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二、如何約定婚前財產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也就是説,夫妻是可以就婚前財產作出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於某一方,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屬於雙方。總之,只要是夫妻雙方自願的情況下作出的婚前財產約定,法律都會承認其合法性,婚前財產約定就是有效的。

注: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就在於所有權上,兩者之間也會相互轉化,會從個人財產變為共同財產,也會從共同財產變為個人財產。至於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答案是否定的。既然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要是夫妻離婚的話,也就不能做出分割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