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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歸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殘疾賠償金歸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殘疾賠償金歸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營業收入、知識產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是對受害人未來生活損失的一種填補,也是其維持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人身的專屬。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二項規定為夫妻雙方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1、工資、獎金,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離婚後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綜合上面所訴,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針對於在夫妻續存期間所獲得的才能歸雙方所得,但對於一方受到的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同時也是為了填補一方生活保障,這個賠償金是任何人都不能分割的,所以,不同的情況所呈現出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