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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時候,如果離婚夫妻可以協商處理共同財產,那麼可以自由約定該如何來處理這部分財產。當然要是產生了爭議的話,也是可以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依法作出判決,這個時候法官就會適當的找過女方、無過錯方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其他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恰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夫妻共同財產怎樣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有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都是在離婚的情況下才會涉及到分割問題,當然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特殊的情形,那此時沒有離婚也是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財產。而在分割之前,就有必要先認定清楚究竟哪些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以免分割到了一方的個人財產造成不必要的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