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屋一方是否可以出賣
一、共同房屋一方是否可以出賣
夫妻對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應共同決定,但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司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後購房,登記在一人名下是共同財產嗎?
婚後買房,原則上屬於共同財產。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屬於個人財產:
1、父母贈與房產並登記在個人名下
夫妻雙方結婚後,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2、夫妻書面約定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後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離婚時也算是個人財產。
3、以婚前財產購房
婚前的財產屬於一方個人所有,因此,以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並登記在出資人一方名下的房產屬於個人房產。
但是,這種情況下要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主張屬於個人財產的一方,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屬於其個人婚前財產支付。
4、婚前付了首付,用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協商不成的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雙方協議處理。如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後共同還貸的款項及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房屋的價值是比較大的,若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話,那麼就必須要經過雙方的同意才能進行處罰,一方是無權處分房屋的。若出現共同房屋一方擅自出賣的情況,那麼另一方可以就此追究其法律責任。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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