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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嗎

在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嗎

結婚離婚都不僅是在民政局辦一個相關的證件這麼簡單的一件事情,或者現代人在某種程度上離婚要比結婚麻煩的多。在絕大多數的離婚夫妻對房產的分割處於一個白熱化的階段的同時,居然有少部分人員對於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嗎那這個問題都有些不是特別的清楚,如果不瞭解的話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認識一下。

我國夫妻離婚房產分割嗎?

一般來説,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在財產分割上達不成一致的意見,尤其是對房屋的分割有爭議,在房價持續攀升的城市裏,房屋問題對於普通百姓來説是一個最大的問題,因此,在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就成為離婚時焦點問題。在實踐中,離婚時房屋分割的情況相當複雜。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產權證的。

《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所以,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後取得產權證的

還是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但並不意味婚後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關鍵看出資情況,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對房屋權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後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應屬於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個人積蓄或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歸屬問題,由於這只是原有財產價值存在形態發生了變化,其價值取得始於婚前,既所謂“萬變不離其宗”,故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現實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帶有福利政策性質的房屋上,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與職務、級別、工作年限等掛鈎,所花費的費用要遠遠低於房屋的市場價值。而且當初分得房屋的情況又有許多具體情況,使得處理此類房屋爭議相當棘手,而產權證往往由單位直接辦在本單位職工名下,這在我國是比較普遍的現象,以前爭議較大,現在有了明確的“説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時應按房屋的市場價(評估價)計算,而不是按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對方半價。如果涉及貸款,要先將貸款部分減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5萬元,貸款35萬元,現值60萬元(評估價),未還貸款30萬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萬元的現值減去30萬元貸款等於30萬元,30萬元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説,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給另一方15萬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單獨償還剩餘的貸款本金及利息。

如果自己對房產的分割根本就不感任何興趣,那當然我國人民法院不會強制的要求就必須要對房產作出分割的。可是房子如果本身就是屬於兩個人共有的不動產的話,那麼分割房產這是自己享有的正常的權利,換句話説,房子如果就是對方的,自己也沒有必要費勁周折的主張房產分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