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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夫妻離婚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一、我國的夫妻離婚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我國的夫妻離婚財產應該怎麼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夫妻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其他有關離婚的事宜,包括離婚後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夫妻可以在自願離婚的前提下,本着互諒互讓、好聚好散的精神,共同協商,妥善解決。

3、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離婚事關婚姻家庭關係的重大變更,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離婚行為而言,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

4、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夫妻離婚,還有對財產的分割以及夫妻之間的任何問題,都跟父母是沒有關係的,有可能從結婚以後,夫妻兩個人就一直跟男方或女方的父母居住在一起,但一般情況下,父母和夫妻的收入不可能存在一起的,兩個人在離婚時就不要盤算着去分割父母的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