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夫妻以結婚為目的購置婚房,婚房分手後如何處置?
(一)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若一方全款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名下,毋庸置疑為產權登記一方個人財產。若為貸款購房,準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分手後,另一方可向產權登記方主張返還還貸部分的本息以及對應比例的增值部分。
(二)一方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若一方全款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這種情形房產歸屬存在一定爭議,目前也有不同的觀點。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16年出台《關於戀愛期間購房處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爭議問題指導意見》一、戀愛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購房,一方支付全部首付款,房屋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並以另一方名義辦理貸款。後雙方未結婚即分手,如何分割該房屋?傾向意見認為,根據案件查明事實,可以確認儘管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戀愛雙方有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意思表示的,宜認定為共同財產,並根據雙方的貢獻大小對房產進行分割。
(三)雙方共同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因此,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置婚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雙方共同負有還貸義務,應明確約定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未約定按份共有,按共同共有形式進行分割。
(四)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歸出資方子女一人所有。
(五)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此種情形,房屋產權歸登記一方所有,登記一方負有還貸義務。出資方父母應保存好付款記錄等,可主張返還購房款。
(六)產權登記在父母及準夫妻雙方名下,分手後,如何分割?
此種情形,房屋產權登記應明確按份共有比例或共同共有,各方均負有還貸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因此,各方應在不動產登記時,按照出資比例做好財產份額登記,以保障後續分割的合法權益。
綜合上述來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可見,在房價肆意飆漲的環境下,登記為主原則,房產證上要加上自己的名字,才能保障自己對房產本身的所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在審理同居關係糾紛時,對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如果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有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應當按照雙方的出資份額、所作貢獻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因此準夫妻雙方在共同出資購置婚房的情形下,要注意利用協議形式明確出資比例,在無法完成結婚登記的情況下,主張按出資比例分割房屋更為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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