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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安置補償費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破產安置補償費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能會因為單位破產,而獲得一筆不菲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對於這筆費用,因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因此,就的人在離婚的時候就在諮詢這樣的財產該怎麼分割,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破產安置補償費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

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

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

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

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中可以知道,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原則上都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當然,要是在婚前取得或者離婚之後取得的話,則就屬於夫妻個人財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