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一、工資、獎金
應當指出,這裏面的工資包括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產局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生收益。只是有標價但是沒有實際投入市場產生收益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這裏不包括明確只屬夫妻一方的贈與或遺贈。也就是説,如:男方父親臨終前留下遺囑,特別指明其過世後所留財產只給男方一人所有,則該部分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女方不能享受權益。因此,看到這篇文章的讀者可以根據這條法律規定“留一手”。贈與也是一樣,如果贈與人明確指明只是夫妻一方享受贈與財物,另一方就無權在離婚時要求分割。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這一條款是“兜底條款”,列舉式的法律條文自然不能包括萬象,總歸怕有遺漏之處,因此,留出個布袋口供法院在實際處理案件時自由裁量。但正因為該條有不明確具體之處,因此,實踐中難以把握。為此,解釋(二)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説,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户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麼為標準進行衡量呢?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也可以找律師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諮詢。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當然也存在什麼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除了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財產中還包括夫妻個人財產。而對於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範圍,其實《婚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實際共同財產或者個人財產可能並不止《婚姻法》規定的那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於雙方共有,那麼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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