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裁判文書財產約定可否更改?
一、離婚裁判文書財產約定可否更改?
首先明確,離婚判決書是不可以修改的,雙方私自在離婚判決書上塗抹修改是無效行為,判決書生效後因當事人個人原因無法要求法官修改離婚判決書。在實踐中,由於實際情況在不斷的發生變化,很多離婚判決並不能完全適合雙方的實際情況,那麼雙方可以協商約定增加、減少或變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署一個離婚後的補充協議,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處分的完全是雙方自己的財產,不涉及第三人的權益,最後簽字按手印,寫明日期就產生法律效力了。但是起草離婚補充協議需要注意書寫,如果約定的財產為不動產,那麼一定要儘快辦理過户,最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以免日後一方反悔。
所以,離婚判決書是不可以修改的,但是如果雙方協商約定可以簽署離婚後補充協議,註明日期,協議中和離婚判決相矛盾的地方以在後做出的協議為準,如果一方反悔不按約定履行義務,那麼另一方可以依據協議到法院起訴離婚後財產分割之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凡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不得重新起訴離婚,被告則不受上述期間的限制。實踐中,因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又沒有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時,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個月提起第二次的離婚訴訟。
在進行離婚訴訟的過程中女方需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方面進行辯護,同時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對每一個論點都要簡明扼要的闡述,那麼律師在進行辯護時也是需要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如果出現偽造或者虛構證據時當事人也是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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