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房產是共同財產嗎?
一、離婚前房產是共同財產嗎?
1、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顯然,婚前付清房款和擁有所有權的房子屬於一方的婚前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並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特殊情況: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基於一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雙方父母或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子女哪一方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屬於夫妻一方的私有財產;登記在子女兩人名下的則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5、:婚前一方首付購買,婚後夫妻共同還款的。離婚時,房子屬於夫妻中房產證明登記方,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具體補償可以通過協議進行處理。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基本要求:
①男女平等;
②照顧子女;
③遵循法律法規和相關協議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的“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這一條款應當做限制解釋,這裏所稱的出資應當僅指全額出資。
三、婚前還是婚後取得房產證在離婚房產分割時的糾紛問題
(一)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產權證此種情況下法律關係比較簡單,據物權法規定,該房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及虧損屬於房屋產權人,如另一方有參與該房子的裝修等支出,構成對該房產的舔附價值,對於裝修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後取得產權證。此情形其實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產產權權屬有無關係的問題,目前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我們認為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產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就是婚後房產,因為房屋所有權是在簽訂購房協議時即確定下來,房產登記只是國家為了便於管理,使物權能夠具有公信公示力而進行的行政行為。該房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合同後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應視為婚前個人財產。
(三)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房屋,但在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證。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已經簽訂買賣合同,但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離婚的,如果夫妻雙方作為買受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產權證,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1條處理,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應當本着男女平等,照顧子女的原則,如果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應當屬於贈與子女,法律上應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另一方參與裝修的,裝修款項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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