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婚姻法房產名字署名的情形有哪些
在如今,隨着時間的發展,這是一個物慾橫流的時代,人們對於物質十分的注重,這直接反映在男女朋友結婚時,對於房子的要求上面。很多人都是在結婚之前便買上了房子,關於房子署名的情況,會帶來一些不同的法律後果。那麼,2017新婚姻法房產名字署名的情形有哪些呢?跟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新婚姻法婚後房產歸屬是怎樣規定的?
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婚前買的,就是一方個人的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分的。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財產。
2、房子若是婚後買的,若雙方對於房產沒有特別約定,即使是隻有一個人的名字,也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3、但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房產並登記在該方名下,另一方主張其在買房時亦有出資且婚前買房目的即為結婚共同居住,如果並無充分證據顯示有關款項屬於借款或者贈與等其他性質,人民法院應當認定雙方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共有房產。
方案:若是婚前買的房產,雙方都有出資,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為了保障另一方的權益,另一方應要求該方簽訂一個協議,明確雙方的出資及應占房產的比例是多少,再做一個公證,同時出資方也要保留好相關出資的證據,如銀行紀錄等。這樣就能較好的保護婚前出資但房產證上無名字的人的權益。
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雙方未對該房產作出特別約定,應認定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二、新婚姻法房產名字署名的情形有哪些?
1、戀人雙方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方的觀點。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是男女雙方的共同債務。如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將被認定為贈與男女雙方,歸雙方共有。如果購房後“準夫妻”分手,那麼“準婚房”仍將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雙方結婚)的贈與,若雙方沒有結婚,父母有權索回。
2、署父母的名字
持這種觀點的多數是支付了首付款的男方家長。
若這樣署名,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擁有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要求父母返還或主張分割房產。
3、署男方及其父母的名字,
這種做法也較為普遍,往往是因為男方的父母出了全部首付款,未來還貸也主要依靠男方的收入,認為婚房應算是男方家的財產。
如果這樣操作,房屋將被認定是男方及其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是他們的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由他們共同享有或承擔,而男方的相應產權份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這部分財產不會因結婚而轉化為夫妻的共有財產。如果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若雙方離婚,女方雖無法主張房屋產權,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要求男方及其父母返還或主張分割房產。產權證登記在女方及其父母名下的法律後果亦是如此。
4、寫雙方父母和“準夫妻”的名字
很多人認為,與其那麼麻煩,不如把雙方所有人都登記到產權證上,這樣大家都有權利,公平合理。
若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認定是準夫妻和雙方父母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其共有債務,相應的增值或貶值也由這些人共同享有或承擔。如果婚後僅用夫妻雙方的婚後收入還貸的,雙方離婚,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父母則無權享有該部分財產。
5、僅署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準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獨自承擔所有房款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婚後因父母的介入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很多戀人選擇了這種方案。
此種情況需從兩方面分析:其一,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僅僅登記在該方子女的名下,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這屬於該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也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若出現離婚,該房產仍屬於原產權人;其二,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資,但登記在未出資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認定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如果雙方未結婚,該房屋屬於產權證上所載一方的名下,但對方可以要求返還已支付的款項。如果雙方結婚,則屬於產權證下該方的個人財產。
是可知新婚姻法中規定房產名字署名的情形一共有五種,由於這五種不同的署名,由此而帶來的法律上的意義也是不相同的。男女雙方在進行房產署名的問題上往往會十分的糾結,或許會產生一些口角摩擦,小編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作出選擇時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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