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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的那方在財產分割上可以少分嗎

出軌的那方在財產分割上可以少分嗎

一、出軌的那方在財產分割上可以少分嗎

對於一方的出軌行為,首先要確定該行為是不是屬於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麼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二、在分割財產時,我們還需要注意夫妻共同財產的範疇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因此,伴侶出軌對離婚財產分割幾乎沒有影響。但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因其中一方出軌導致夫妻婚姻關係破裂的,在進行財產分割時如果想要對方少分割財產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對方的出軌行為具有法律中認為的嚴重過錯行為,例如重婚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