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財產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一、侵害他人財產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害他人財產的離婚協議是部分無效的,因為在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下,離婚的決定是不能反悔的,但財產分割的部分無效,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簽訂離婚協議書可以反悔嗎?
1、在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或沒有起訴立案前能否反悔
我們日常生活中,一方為了能夠儘快離婚,往往會在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但是,離婚協議書只有在婚姻登記機關作了離婚登記或是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協議進行調解離婚,才能生效,也就是説,沒有到婚姻機關登記離婚和到法院起訴時,離婚協議書是對雙方沒有約束力的。如果是到法院進行調解離婚,對原有的離婚協議書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也就是説,只要沒有登記離婚,任何一方都可以不附加義務的對離婚協議反悔。
2、在協議離婚之後能否反悔
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整份離婚協議書不會因為財產分割侵犯到了別人的合法權益,就全部被判定成為無效的了,像是雙方自願離婚,還有對孩子撫養權的協商方案,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都受法律保護。而離婚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合同契約,訂立協議的原則跟一般合同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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