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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公共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公共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一、離婚公共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我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離婚協議書什麼時候生效?

離婚協議書因為涉及到身份關係,因此不受我國《民法典》調整。但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故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成立。然而,成立並不意味着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係為前提。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那麼要執行協議就相當於抽空了其存在的基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離婚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進行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是其中需要攜帶的文書材料。因此,離婚協議書只有雙方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手續後才能正式生效,而非簽字後生效。

離婚時如果計劃協商分割共同財產的話,夫妻兩個人一定要注意到,千萬不要理所應當的把別人的財產也給分割了,比如直接就處理了父母或孩子的個人財產。除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之外,夫妻兩個人沒權利處理別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