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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錯方主張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過錯方主張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的是離婚的話,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話,通常情況下基本原則就是以平等分割為基礎的,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離婚,其中的一方當事人存在着出軌,等過錯行為。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過錯方主張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是什麼?

一、無錯過方請求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於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房產證減掉一個人的名字屬於變更登記,法律規定為不超過10個工作日,當然實際情況有可能提前。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於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房屋登記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協議離婚方式下的房產證更名手續

協議離婚(離婚雙方協商一致)的,要辦理離婚後房產證更名,需要離婚雙方憑以下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須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民政檔案部門印章);

3、離婚證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4、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5、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此外,如離婚協議書中未註明原婚姻登記時間,還須提供原結婚證明。

三、離婚(通過法院判決離婚)的,單方可以憑以下證件和材料到當地房產交易中心申請房產證更名手續:

1、身份證(及複印件);

2、生效的法院判決書以及能説明屬婚後夫妻共有財產的資料;

3、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申請表、房屋所有權證(含房屋共有權證)。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過錯方主張離婚,財產分配的話,可能會在財產分配的時候存在一定的弱勢。其次就是給大家介紹了一下什麼是屬於過錯方,比如説在婚姻存續期間使用家庭暴力以及出軌的一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