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過錯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一、一方過錯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的規定,夫妻婚後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原則上是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如果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無過錯方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但實踐中比較難收集證據。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反映在《民法典》(202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的各條法律規範中,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總之,就算在婚姻生活程序期間有重大的過錯行為,但還是享有財產分割的權利的。而法律上卻也只是提到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法官應當適當的照顧無過錯方,因此,原告可以以被告存在過錯行為請求多分一部分共同財產,但可以多分多少就不能給出準確的答案了,因為法律上沒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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