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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收益財產分割

離婚未收益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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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時未分割的財產,增加的收益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2、離婚未收益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18條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顯然,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再次分割,所以,離婚時未分割的共同財產所增加的收益,當然也可以要求再次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