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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貸款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婚前貸款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一、婚前貸款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嗎?

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婚前個人債務誰來還,則要取決於夫妻一方是否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了婚後夫妻共同生活。以下是具體的情況:

(一)夫妻一方未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下,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二)夫妻一方將婚前個人債務用於婚後夫妻共同生活。

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根據本條的規定,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以下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 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裏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並未實際取 得,而是在婚後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後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係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 那麼這筆稿費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 下簡稱《意見》)中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 財產處理。”此規定即是這一原則在法律上的體現。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條規定:“凡無證據證明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財物均視為夫妻共 同財產。”

因此,婚前貸款能不能夠用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是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的。當事人在婚前所帶的這筆款也並不一定就是用於購買婚房的,假如説是因為經營生意等其他事項,在結婚之前向銀行或者其他的民營機構有借貸,婚後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婚前貸款是屬於個人債務,不能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